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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昌案的政治学解读

日期:2005-11-15 14:56:24     来源:   编辑:  点击:
  

新闻背景]2005年1月17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省十届人大代表、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已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逮捕。此前,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李达昌进行立案侦查;1月14日,四川省检察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并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对李达昌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005年5月下旬,李达昌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专案组审查。
    李达昌是2005年中国涉案的第一位省部级高官。这位学者型高官为政期间写下了不光彩的一页被彻底揭开。此案警示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必须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和国家整体利益,这是各级官员的责任和义务。如何保证这些官员尽职尽责,需要加强对其监督和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应该主要靠制度,还是靠官员的自律?李达昌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命题。

杀鸡儆猴的标本
    李达昌案发,是由其原属下一局长贪污受贿案引出来的,多少有些偶然。倘若那局长不犯案,李达昌也许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平安无事——毕竟在职务犯罪领域存在较大的犯罪系数。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来看此案,便可能跳出就案说案的“老套路”,产生一些新的认识。
    在中国大陆地区,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各省市经济和社会综合实力发展的不平衡,已然形成了诸侯经济的局面。在目前体制下,各地地方长官都有追求地方利益的冲动。而其政绩的大小也与此相关——所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体现的无非是地方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在整个中国经济系统里,当各路诸侯追求地方第一最大化时,无视中央的权威和背离中国整体经济利益的事情便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从经济战略的视角看,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损害的恰恰是国家整体战略部署的落实。从政治视角看,地方的决策,无论是地方“首长”个体的行为,还是“集体决策”的行为,无论是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掩盖不了追求地方利益的冲动的本质,不可避免地产生损害中央政策权威的后果。对于一个努力实现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整体目标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地方利益的无序冲动是对整体目标实现的最大破坏。在某种程度上说,它动摇了中央决策的权威,破坏了国家整体战略的落实。
    李达昌涉嫌犯罪主要是与动用中央政府拨给“中川国际”的专项资金有关。可以肯定的是:挪用上级财政部门的资金,李达昌不是第一人,也绝不是最后一个人。但是,李达昌却为此“埋单”——可以说,追究李达昌有杀鸡儆猴的意义。
    “中川国际”是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是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省级综合性外经企业,总部在四川成都。1994年4月,“中川国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业务涉足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劳务合作、境外实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国际航空服务、电力设备生产等领域。1995年,该公司进入鼎盛时期,在全球500家最大承包商中排在第141位。它拥有两个全国第一的记录:全国第一家省级外经公司和全国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外经贸公司。1997年,财政部调拨1亿元人民币专款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由该行向“中川国际”提供1000万美元的5年期专项贷款。财政部明确要求,这笔资金用于解决乌干达欧文电站赔偿风险准备金。时任副省长的李达昌,不顾四川省政府向财政部作出的不动用该项资金的承诺,利用手中职权,多次批准挪用,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李达昌在文件上签字时,曾遭到过一个属下的强烈反对。这位属下出于对领导的负责,试图阻止李达昌签字,但没有成功。反对者的理由是,这笔钱是财政部专款,按照规定必须专用,如果签出去了,肯定回不来。但李达昌没有听劝告。后来赔偿虽然免了,但欧文电站危机之后的“中川国际”则暴露出经营不善的本来面目:负债累累,大量逾期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更不用说偿还这还没到期的1000万美元贷款了。在很多人看来,李达昌刚当副省长一年多,就敢挪用一亿元资金,让人不可思议。
    在中国大陆地区,几乎每个省市都有若干个类似“中川国际”这样重点扶持的企业,扶持这些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义务——这些企业的兴衰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方财政税收的实现。地方长官对待这种企业有两种态度:一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对这些企业给予无原则的保护、扶持,甚至以牺牲其他企业的发展为代价;二是将这些企业视作“唐僧肉”,根据自己需要,在强调所谓大局的幌子下,对这些企业随意宰割,最后搞垮了这些企业。李达昌无疑属于后者。两种态度的共同之处是,对中央的“三令五申”充耳不闻,对财政纪律视作儿戏,给国家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书生的悲剧?
   “我是一介书生。书生者,读书人也。”这些年来,李达昌在各种场合都反复强调自己的学者身份。这使得在他周围的人都始终相信,站在三尺讲台,才是李最心仪的归宿。翻开简历,从一介书生到公选省长,李达昌的仕途可谓顺风顺水。
    1943年李达昌出生于四川巴县。父亲是位银行小职员,一生郁郁不得志,“三反运动”中曾因“贪污罪”蒙羞。“文革”后,作为国内第一批研究生,李自称“黄埔一期”,资历得天独厚。1981年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回到西南财大任教。第二年升任讲师,第三年任政治经济学系副主任。
    1984年,改革大潮把他推向政治舞台,四十刚出头的李达昌被调任德阳市副市长,成为当时少有的“学者型官员”。三年之后,他被调入四川省计经委担任副主任一职。这一调动令李当时颇感失落。
    差不多失落了一年,1987年7月,李达昌终于如愿以偿地调入省财政厅。随后任厅长、党组书记,掌控一省财权。
    在财政厅长任上一干9年,让李积累了极好的人脉,这在今后为其成功当选副省长铺平了道路。
    1996年2月9日,在四川省八届四次会议闭幕会上,李达昌以829票赞成、40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票,当选为四川省副省长。他对此的说法是“出人意料”,“那一天对我来说,是个终身难忘的日子”。
    选举后,李达昌成为“民选省长”,一夜间成为该省的政治明星。
    几年后,李主动辞去副省长的位置。
    在很多人看来,李达昌是“有准备的卸任”。而在当时,这个李自称是“纯属个人行为”的举动,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
    他差不多成就了一个突破“官本位”的典范,一本极具道德感召力的活教材。如果没有年初发生的这一幕,这将是一个完美的谢幕。
    李达昌案发后,网上的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对其口诛笔伐,并且给李扣上了贪官的帽子,顺带着把李弃官从教也说成是“干了坏事后想往后闪,终究难逃法网的反面教材”,“他是想躲进大学殿堂,抽身离开是非之地,逃避法律对他的惩罚”,“捞一把就躲进避风港的幻想破灭了,机关算尽也出乎他的意料,高墙铁窗才是他的归宿”。
    对于李达昌当初的“举动”,有些媒体认为,“那都是李达昌苦心积累,精心策划的一场骗局”,所有“宣传效果”都是虚张声势铺排渲染出来的,是一场掩耳盗铃的“人造景观”。
    我们固然用不着事后诸葛亮,但在李达昌已经原形毕露的情况下还要坚持以前被他蒙了的错误看法,看不到腐败分子都是一些具有说一套、做一套双重人格的人,这对伪装巧妙腐败分子的认识和舆论的导向都是十分有害的。当时,就是因为受舆论的误导,舆论又被李达昌的假相所迷惑,许多人才十分佩服李达昌的“官念”新潮,认为一般人不能企及。公共舆论更是一致赞扬他不为官欲所累、不为名利所牵,是个清白廉正的好干部,真是在“换一种方式为人民服务”。
    执教19年,为官19年,从教授到副省长,再从副省长回到教授,巧合的人生为李达昌勾勒出了一条“完整”的人生抛物线。但他最终未能如愿完美谢幕——巧合的人生为李达昌勾勒出了一条几近“完整”的人生抛物线从教授到副省长,再从副省长回到教授,人们一度为他淡泊名利,能上能下的气度所折服。
    有人评介李达昌落马是“书生的悲剧”。这多少带有对李同情或惋惜的成分,但事实是李达昌的确错了——违背了财经纪律,违背了中央的旨意,给国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无论是不是“书生”,作为一位有着在财政工作岗位担任领导干部的官员,在签字的那一刻难道他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
    从刑事法律的角度说,李达昌当然必须为自己行为“埋单”,但是在个人悲剧的背后的确有太多的问题必须引起警醒——譬如,决策行为的监管机制问题,而这样的反思才更有意义——是为了不使类似的“张达昌”、“王达昌”们犯罪之后隐匿起来,漏网之后还在角落里窃笑,更是为了不再出现第二个“某达昌”。因此,在考究李达昌为其个体行为“埋单”的问题上,有三个关键问题不得不问:
    一问,李达昌当初挪用财政资金,责任由他一人承担,还是由其他几个人共同承担?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在“反正不把钱揣到个人口袋”以及“拣到篮里都是菜”的思想支配下,只要是钱,不管是哪里来的,也不管做什么用途的,都敢挪用。

    二问,如果监管体系很健全的话,李达昌还会犯下如此巨大的错误吗?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大,地方政府的权力难以受到约束,是造成目前大量违规、违纪现象的体制原因。李达昌挪用财政资金也不例外。李达昌多次批准挪用财政资金在后,别人多次请求挪用在先。那么,是谁先盯上财政资金,并且多次请求李达昌挪用财政资金这块“唐僧肉”的呢?
    三问,“中川国际”如果业绩优良,能及时归还被挪用的贷款的话,又会如何呢?在“中川国际”的经营活动中,难道不是政府在施加无处不在的、干预企业的影响吗?从“中川国际”与业主乌干达电业局签约欧文电站扩建工程,到“中川国际”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时的重组,无不集中反映了国有企业的弊端。2004年6月19日,沦为ST股的“中川国际”发布公告,持有该公司51.12%公司股权的深圳通富达公司,在新组建的管理团队中出局。这使得“中川国际”出现了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极为罕见的大股东所持股权的份额与管理权的归属完全脱离的局面。接任“中川国际”要职的几位高层管理者,几乎清一色来自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其中半数以上均是该公司副总经理级人物。
    无疑,李达昌案的发生有着深层的体制根源。正因如此,李达昌案不仅仅是“书生”的悲剧,更是体制、制度和决策环境的悲剧。

    必须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和国家整体利益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政治领域出现了公共权威弱化及其流失的现象,其主要表现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难以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以“对策”化解政策;国家权力运行效能下降、减弱,甚至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控;公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彻底贯彻和变为现实存有疑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社会主义法制缺乏应有的权威等等。此种现象成为转型时期中国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经历过“文革”噩梦的中国人,大概很难忘记,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面对积重难返的中国社会,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和大胆选择。在其诸多的论述中,有一段出自他内心深刻感受的话,至今被许多中国人所牢记。这就是邓小平1979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针对毛泽东晚年犯错误的根源时所说的: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无可否认,这些年来,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在很多方面,如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框架、法律制度的建设等,都与邓小平讲这段话时已经不能同日而语。然而恰恰在邓小平的论述直接所指的这个领域,我们似乎仍然面临着尴尬,即在制度和人之间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是相信制度的作用,还是更相信官员们的自觉、自律?
    比如说对诸如省委书记、省长这样重量级高官的行为控制,究竟要不要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如果需要建立的话,什么样的制度对他们的权力行使才能真正起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现行的监督体系为什么会在省部级高官面前屡屡失灵?我们现行的监督制约体系中,究竟还有没有使好人走向反面的东西?
    这样提出问题,并不是要否定现行的监督制度体系,而是说现有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应该有明显的“盲区”,或者存在着它不能企及的特权领域。
    我们之所以要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并不是要否定人的自律、自觉的作用,而是说,在制度与人的自律之间,我们更应该注重制度,这才像邓小平所说的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如果我们对一些特殊的群体如省部级别这样的高官,把对他们信任和他们的自律提到了不适当的高度,形成了制度缺陷,就可能为李嘉廷、刘方仁这样的腐败分子,留下了腐败犯罪的空间。
    按照人性的一般原则,社会生活中的人,不管他的地位有多高,受的教育有多长,实际上他的行为总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人性中既有善的一面,同样也存在着恶的一面。一个人在为社会提供某种角色或服务的时候,不可能不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多数人来说,通常是在理性支配下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如果这些人拥有了公共权力的话,少数意志薄弱者就极有可能通过公共权力的行使,实现权钱交易,用公共权力在市场中寻找租金。
    这是我们十分强调在对各级官员的监督中,一定要更注重制度而不是自律的重要原因。
    纵观李达昌的整个落马过程,至少能给人以下三方面的警示。
    警示之一:在制度约束和道德约束之间,制度约束应为不可替代的原本位。李达昌本身是一位由大学教授学而优则仕的官员,在长期担任重要领导职位之外,其撰写的论文、论著,主编或参与编写及翻译的作品达数百万字,独立或合作完成科研项目180余项,并荣获全国财政理论研究特别奖、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一等奖、四川省财政学会研究成果二等奖等多项奖项。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各方面口碑都不错的学者官员,在位期间却先后挪用公款1亿多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这就再次提醒人们,我们既不能被任何表面的假象所迷惑,也不能过多地相信和依靠道德和人性的约束作用。在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之间,应更多地依靠制度约束。健全的制度约束不仅是一种硬性的外部标准,更是一种温柔的内部保护。如果有了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学者官员李达昌也许就不会走得太远。
    警示之二:对各级官员的离任要进行必要而严格的审计,并使之成为不流于形式的程序常态。李达昌辞官从教是在2003年夏季,距今已有近两年的时间,这其中较长的一段时间以及其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实际上说明有关部门在李达昌离任之前,显然没有对其进行严格而彻底的审计,或者换句话说,即便进行了审计也是流于形式。李达昌的落马事件告诫我们,审计部门不仅必须程序性地对官员进行离任审计,更要对那些“急流勇退”的官员进行严格而彻底地审计,绝不能流于形式。
    警示之三:财政运行必须最大限度地公开、细化,资金监管制度必须进一步地完善。不难发现,致使李达昌落马的原因主要在于几次资金批用签字,而这几次签字竟然就先后批准挪用1000万美元,这其中的权力作用确实显得过大了。一方面,上亿元的大额资金,李达昌就像提取自家保险柜中的钱一样方便,这充分暴露了在资金监管方面的巨大漏洞,是权力在失控状态下为所欲为的必然结果;一方面,面对这钱是省财政担保借来的,省人大应当知晓和监督它的使用,但实际上其却毫不知情,直到李达昌出事,才晓得有这笔钱。而正是这种财政运行的不公开、不细化,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央决策的权威、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最终也害了李达昌自己。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学者型官员李达昌的落马再次警示我们,在非常容易出现光环引退、腐败期权的情况下,必须从相关的制度建设入手,必须积极建立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必须尽快走出片面对人性和道德的简单信赖和依靠,才能相对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官员腐败现象。
    李达昌案应该引起各级地方官员的警醒,必须切实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和国家整体的利益。放任追求地方利益的盲目冲动,其结果必然是落马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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