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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网站管理办法

日期:2008-6-19 16:23:35     来源:   编辑:  点击:
  

为做好我院信息发布系统和检察门户网站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工作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充分体现信息发布系统和检察门户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内网信息发布系统和检察门户网站均已建立,内网信息发布系统地址为http://10.133.210.10,检察门户网站的地址为http:\\www.lssjcy.gov.cn

第二条 网站的维护遵循总体规划、统一格式、分工负责的原则,各栏目的内容及相应的信息提供实行部门负责制,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业务信息收集、传递和发布工作。处室负责人要对网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核实。

第三条  为更好的明确内网信息发布系统的维护工作,现将各处室及所对应的网站栏目的分工情况明确如下:

办公室负责“通知公告”、“检察信息”和“通知公告”栏目;

研究室负责 “政策研究”、“检察论坛”和“案例分析”栏目;

宣教处负责“检察风采”和“图片新闻”栏目;

技术处负责内网信息发布系统的“社会热点”、 “法律法规查询”、“视频点播”、“软件下载” “电子邮件”栏目;

各处(局、室)负责将本部门的文件和信息动态发布到“部门动态”栏目中。

第四条 为更好明确检察门户网站的维护工作,现将各处室及所对应的网站栏目的分工情况明确如下:

研究室负责“检察论坛”、“政策研究”和“案例分析”栏目;

办公室负责 “检务公开”和“丽检动态”栏目;

宣教处负责 “检察风采”和“检察新闻”栏目;

技术处负责 “社会热点”、“法律法规”栏目;

控申处负责“网上举报”、“检察长信箱”栏目。

第五条 办公室、宣教处、研究室、技术处等处室须确保所负责的栏目内容得到及时更新,原则上要求每个栏目每个月须有五条以上信息更新。

第六条 每个处(局)室须将本部门的文件和动态及时发布到部门动态栏目中,原则上要求每个处室每个月有两条以上内容发布到部门动态栏目中。

第七条 技术处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网站的栏目形式进行总体构图和安排,更新信息的数据统计以及网站的日常维护、监督网站的运行情况,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并在年终时对各处(局、室)信息发布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利用网站访问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网站;不得在网上散布反动、淫秽、有损党和国家声誉和形象的各种信息;不得上网散布、下载、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不得有黑客行为;不得盗用我院进行任何网上的非法操作。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200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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